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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審辦法 | 有限數(shù)量制 |
| 對文件澄清與修改的主要內容 | 各申請人: 1、原資格預審文件【第二章 申請人須知 申請人須知前附表】1.4.1申請人資質條件中【4.8申請人未被列為經營異常名錄(列入異常后移出除外)、失信被執(zhí)行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以“信用中國 ”網 站 ( http://www.creditchina.gov.cn/ )下載的信用信息報告為準;在“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 www.gsxt.gov.cn ) 中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yè)名單。 】與資格預審公告表述不一致。 現(xiàn)澄清修改為:與資格預審公告一致。即【4.8申請人(包括聯(lián)合體所有成員)未在“信用中國”網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被列入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名單及未在“中國執(zhí)行信息公開網”(http://zxgk.court.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 在“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 www.gsxt.gov.cn )中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yè)名單?!? 請各申請人(包括聯(lián)合體所有成員)將此項證明資料附在【申請人基本情況表】后,申請人資料缺失將按無效資格預審申請文件處理。其他內容不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