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基本情況
| 項目名稱 | 山西省太原市婁煩縣米峪鎮(zhèn)鄉(xiāng)國練村經濟合作社2處民宿小院出租項目 |
| 項目編號 | TN****NC******0 |
| 轉讓單價(萬元/年) | 3 |
| 轉讓底價是否含稅 | 是 |
| 披露起始日期 | ****-**-** |
| 披露結束日期 | ****-**-** |
標的基本情況
| 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 | |
| 類型 | 房產 |
| 權利人 | 山西省太原市婁煩縣米峪鎮(zhèn)鄉(xiāng)國練村經濟合作社 |
| 產權證號 | 無 |
| 房屋用途 | 住宅用房 |
| 所在樓層 | 1 |
| 建筑面積(平方米) | **1 |
| 是否存在居住權 | 是 |
| 土地用途 | 住宅 |
| 土地性質 | 其他 |
| 資產描述 | 2處民宿總面積**1平方米,屋內配有床、沙發(fā)、茶幾、櫥柜等生活設施,最終受讓方承租后可使用。 |
| 標的所在地 | 山西省太原市婁煩縣米峪鎮(zhèn)鄉(xiāng)國練村委會 |
| 詳細地址 | 山西省太原市婁煩縣米峪鎮(zhèn)鄉(xiāng)國練村 |
| 是否是二次流轉(轉租) | 是 |
| 原出讓方(出租方)是否同意流轉 | 是 |
| 利用現狀 | 閑置 |
| 是否有他項權利人 | 否 |
| 是否查封 | 否 |
出讓方簡況
| 基本情況 | |
| 出讓方名稱 | 山西省太原市婁煩縣米峪鎮(zhèn)鄉(xiāng)國練村經濟合作社 |
| 出讓方所在地 | 山西省太原市婁煩縣山西省太原市婁煩縣米峪鎮(zhèn)鄉(xiāng)國練村 |
流轉交易條件與受讓方資格條件
| 擬流轉面積 | **1平方米 |
| 流轉方式 | 出租 |
| 流轉期限 | 1年 |
| 流轉經營用途 | 住宿 |
| 價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與流轉相關其他條件 | 1、意向受讓方應按公告披露要求交納項目保證金至山西農村產權流轉中心指定賬戶。 若掛牌期間僅1家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則項目采取協議成交方式(適用于網絡競價-集中報價)。 本項目采取動態(tài)報價方式確定最終受讓方(適用于動態(tài)報價)。 2、最終受讓方須在成交公告期滿且無異議的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相關材料至山西農村產權流轉中心辦理成交手續(xù)、交納交易服務費,并在簽署成交資料、交納服務費后**個工作日內與出讓方簽署交易合同。 3、?最終受讓方應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山西農村產權流轉中心支付剩余交易價款(適用于房屋出讓并一次性付款) □該項目首□年/□季度/□月租金通過山西農村產權流轉中心結算,剩余期間租金由出讓方與最終受讓方依據租賃合同進行結算。最終受讓方須在租賃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工作日內向山西農村產權流轉中心支付剩余首付款(適用于房屋出租并分期付款)。 4、遞交受讓申請并且交納保證金后,即表明意向受讓方已完全知曉以下事項: 1)接受并同意出讓方按標的的實際狀態(tài)交付; 2)同意本次標的流轉產生的相關稅費按照當地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相關稅費由出讓方及受讓方各自承擔; 3)意向受讓方承諾自行了解標的所在地的相關政策,符合當地相關部門或機構對標的受讓方設置的資格條件,自行辦理權屬變更手續(xù),出讓方予以必要配合,若因受讓方原因導致標的無法辦理權屬變更的,受讓方應自行承擔相應損失; 4)優(yōu)先權人應在公告期內提出報名申請并聯系項目經理、分平臺或服務站點提供優(yōu)先權證明材料,未在公告期內提出報名或提供證明材料的,視為放棄優(yōu)先權; 5)同意確因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導致本次交易無法進行時,出讓方僅退還實際收取的標的出讓款項,不承擔其他違約責任; 5、意向受讓方需登錄山西農村產權流轉中心平臺賬戶,進入“我的訂單”并按系統(tǒng)指引付款,未按要求付款,造成報名失敗、競價資格喪失的,山西農村產權流轉中心概不負責。 6、意向受讓方報名資料應在掛牌期內補正,退回后補正期限不足一個工作日的,按照一個工作日計算,不受是否在掛牌期內的限制,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按要求補正的,視為放棄受讓資格。 7、山西農村產權流轉中心僅就委托方提供資料負披露義務,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意向受讓方須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注冊并合法存續(xù)的法人機構、其他組織等。 |
| 是否允許聯合體報名 | 否 |
| 其他披露內容 | 1.標的房產物業(yè)、水、電、暖氣等相關費用如有欠繳,房屋實際交付之前產生的費用由出租方承擔,交付之后產生的費用由承租方承擔; 2.出讓方未提供相關產權登記證,僅提供有關于此標的有效情況說明文件; 3.租期內房產及設施設備大、中、小修及日常維護等責任及相應費用均由承租方承擔,出租方不做任何投入; 4.自租賃房屋交付之日起,一切與房屋有關的風險及責任均轉移至受讓方,包括但不限于維護維修責任、安全保衛(wèi)責任、消防安全責任、衛(wèi)生防疫責任等;未經出租方書面同意,最終受讓方不得將房屋的全部轉租、轉借給他人使用; 5.不得將房屋用于抵押、入股、聯營、融資或作為出資與他人合作經營等; 6.受讓方所經營項目的注冊登記、年檢、報批經營、裝修改造及消防改造所需的所有相關證照等手續(xù)由受讓方自行辦理,在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及其他申報手續(xù)中,無論是受讓方自身原因,或政策原因導致的不能注冊、施工、經營等由受讓方自行解決,出租方不因此承擔任何責任; 7.裝修方案經出租方審核同意后方可實施。用于裝修、改造的全部費用由受讓方承擔,出租方不承擔任何費用,在合同終止后也不作任何補償; 8.可獨立解決工商注冊事宜,取得消防合格手續(xù)等,具備在該項目合法經營的條件; |
| 保證金設定 | |
| 保證金金額(萬元) | 0.6 |
| 交納方式 | 銀行轉賬,按系統(tǒng)提示要求交納。 |
| 交納時間 | 信息披露期滿前交納(以到賬時間為準) |
| 保證金保證事項及處置方式 | 1、保證事項: 若非出讓方原因,出現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時,意向受讓方所交納的保證金在扣除出讓方及受讓方應向山西農村產權流轉中心交納的交易費用后,剩余部分出讓方有權扣除作為補償,保證金不足以補償的,出讓方可按實際損失繼續(xù)追訴。上述保證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對意向受讓方提交受讓申請、競價、簽約和履約的擔保: (1)意向受讓方交納保證金后單方撤回受讓申請時; (2)在競價活動中以掛牌價格為起始價格,各意向受讓方均不應價時; (3)在被確定為最終受讓方后未按照公告約定時間簽訂相關受讓法律文本、交易合同或未按照約定及時付清全部交易價款或產權交易服務費時; (4)意向受讓方未履行受讓本項目時做出的相關書面承諾時; (5)意向受讓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虛假或偽造情形時; (6)未按公告要求履行相關義務時; (7)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交易規(guī)則中規(guī)定的其他情況時; 2、處置方法: 意向受讓方被確定為受讓方的,其交納的保證金(不計息)轉為交易價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讓方如未出現上述保證事項中的情形,其交納的保證金將在競價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全額無息退還。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 |
| 信息發(fā)布期滿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延長信息披露:不變更信息披露內容,按照5個工作日為一個延長周期,最多延長3個周期 |
交易方式
| 競價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滿,如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選擇以下交易方式:網絡競價(多次報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