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轉讓說明事項 | 1.意向受讓方應在掛牌截止日**時前(以到賬時間為準)向北交所指定賬戶交納交易保證金人民幣3.****萬元。本項目意向受讓方提交受讓申請時需電簽承諾函(詳見附件)并提交由轉讓方蓋章、意向受讓方簽字或蓋章確認的現(xiàn)場踏勘確認書(詳見附件)。 2.本項目采取動態(tài)報價方式確定受讓方,意向受讓方被確定為受讓方的,其交納的交易保證金轉為交易價款的一部分。其他不涉及保證金扣除事項的意向受讓方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在確定受讓方后自行通過北交互聯(lián)系統(tǒng)申請一次性原額無息返還。 3.意向受讓方應在成為受讓方后5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署實物資產交易合同,并在實物資產交易合同生效后5個工作日內將除交易保證金以外的剩余交易價款及交易服務費交納至北交所指定賬戶(以到賬時間為準)。 4.意向受讓方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即視為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本項目信息披露公告內容及標的資產的現(xiàn)狀及瑕疵,已完成對本項目的盡職調查。如發(fā)生意向受讓方以不了解標的資產現(xiàn)狀及瑕疵等為由逾期或拒絕簽訂實物資產交易合同、拒絕支付交易價款或交易服務費、放棄受讓或退還標的資產等情形的,即為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轉讓方有權終結本項目交易,受讓方已付交易保證金將被扣除并先行支付北交所的交易服務費,剩余部分作為對轉讓方的賠償金,轉讓方有權另行處置標的資產。再次成交的成交價格如低于本次成交價格,則轉讓方有權要求受讓方補足差額部分。 5.受讓方應于實物資產交易憑證出具后5個工作日內憑有效身份證明及實物資產交易合同、實物資產交易憑證與轉讓方進行標的資產的確認、交接工作,簽署資產移交確認書,資產移交確認書簽署后標的資產的所有權及風險轉移至受讓方,轉讓方不負責保管及其他責任。 6.受讓方應于簽署資產移交確認書后2個工作日內將全部資產清運完畢。受讓方未按轉讓方要求清運完畢的,轉讓方有權將標的資產移出原有場地另行存放,運輸及存放費用由受讓方承擔。 7.受讓方應自行拆除、運輸標的資產,所產生的費用由受讓方承擔。如因受讓方原因造成轉讓方、受讓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的,由受讓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標的資產拆除、運輸過程中,受讓方應遵守轉讓方及存放地的規(guī)章、制度,服從轉讓方及存放地的管理,按轉讓方清運時限要求完成標的資產的清運。清運時由受讓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環(huán)保等事故由受讓方負責。受讓方在清運過程中不得破壞存放地墻體、路面和周圍設備設施。受讓方在標的資產清運完畢后,要求達到場平地凈。 8.意向受讓方同意在被確認為受讓方后,不對標的資產的質量、規(guī)格等提出異議,按照公告和實物資產交易合同及時履行各項義務,受讓方已完全了解并認可標的資產狀況,并愿意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 9.意向受讓方同意在成為最終受讓方后,未簽訂實物資產交易合同之前,不再提出新的踏勘申請。 **.本項目受讓方須向北交所交納交易服務費,收費標準以成交金額為基數(shù),按照成交金額的5%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