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要信息披露 | 一、本次評估報告: 不公開也不備查。二、評估報告特別事項說明1、根據(jù) ****年6月**日成都市青白江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川**** 民初 ****號}一審判決,判決如下:(1)成都青白江寶灣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元。(2)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成都青白江寶灣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支付鑒定費****0.**元。(3)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案涉智慧供應鏈物流園項目在工程欠款 ********.**元范圍內,有權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4)駁回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2、其他說明事項(1)經現(xiàn)場清查核實,預付款中掛賬:訴訟鑒定費****0.**元、成都市青白江區(qū)人民法院訴訟費****6.**元、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4.**元。由于被評估單位因工程款結算與總包方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法律糾紛,至評估基準日雙方處于二審上訴期,二審尚未開庭。因該訴訟事項產生的訴訟鑒定費、訴訟費由于尚未結案,本次評估按賬面值列示。提請報告使用人予以關注。(2)經現(xiàn)場清查核實,其他貨幣資金賬面價值******8.**元,為存放于中國工商銀行成都龍泉支行的銀行存款。由于工程合同糾紛,該貨幣資金賬戶處于被凍結狀態(tài)。至報告出具日,該賬戶尚未解凍,本次評估按賬面值列示,提請報告使用人予以關注。(3)納入本次評估范圍內的投資性房地產、房屋建筑物、構筑物以及主要機器設備類資產均為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總包合同承建,由于被評估單位與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增量工程等事項發(fā)生工程款糾紛,雙方聘請中介公司對爭議部分的工程量進行了鑒定,根據(jù)法院一審{(****)川****民初****號}判決,審計機構對轉固成本和應付工程款進行了調整。經向被評估單位確認,其未來不再進行竣工結算,僅以投標預算資料和法院判決文書作為工程量和工程款結算依據(jù)。若未來終審判決及相關結算資料與投標預算資料、一審判決發(fā)生較大差異,應對評估結論進行調整,提請報告使用人予以關注。(4)委估投資性房地產中1#~5#倉庫均處于對外短期租賃狀態(tài),租期較短,本次評估未考慮該部分租賃合同可能對評估結論產生的影響,提請報告使用人予以關注。3、意向受讓方提交受讓申請前需對轉讓標的進行充分的調查和了解,遞交受讓申請時須承諾已知曉本次股權轉讓可能存在的風險和瑕疵并愿意承擔,股權成功受讓后不得因此可能產生的任何經濟或民事糾紛而對轉讓方和交易機構進行追責和索賠。三、重大債權債務 不涉及。四、職工安置事項 不涉及。五、其他披露事項1、產權交易中涉及的稅、費,由轉受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各自繳納,產權交易中涉及的交易服務費,由交易雙方各自承擔。2、在評估基準日至股權交割日(以工商變更登記為準)期間,與產權交易標的相關的盈利或虧損由受讓方享有和承擔。3、轉讓方與受讓方共同配合在獲得西南聯(lián)合產權交易所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后**個工作日內,配合標的企業(yè)辦理產權交易標的的權證變更登記手續(xù)。4、其他事項詳見《產權交易合同》。5、意向受讓方如擬報名參與受讓,需自行對標的企業(yè)(包括但不限于標的企業(yè)負債結構、股權結構、業(yè)務情況等方面的風險)進行了解,如意向受讓方在西南聯(lián)合產權交易所報名則視為認同上述風險,成功受讓后,受讓方不得以標的企業(yè)可能存在或潛在的經營風險、財務風險、商業(yè)風險、法律風險等理由向轉讓方和交易機構進行追責和索賠。6、本次股權交易標的對應出資已足額繳納到位,不存在抵押、質押或其他權利限制,亦未被凍結、扣押或采取其他限制措施。7、產權交易涉及需向有關部門備案或審批的,轉讓方、受讓方應共同履行向有關部門申報的義務。8、西南聯(lián)合產權交易所在收到受讓方支付全部股權交易價款及轉受雙方的服務費,且符合《西南聯(lián)合產權交易所資金結算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交易價款劃轉條件時,在5個工作日內將交易價款劃轉至轉讓方指定銀行賬戶。9、為保護交易各方利益,避免各方遭受損失,本公告在此作出特別提示,報名人自愿在交易系統(tǒng)提交報名并被確認為意向投資方即視為同意并作出如下承諾:若本項目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投資方,在網絡競價環(huán)節(jié)各意向投資方均未報價的,掛牌申請人及產權交易機構有權扣除該項目意向投資方保證金,作為對本交易守約方的補償。本所可按網絡競價方式成交應收取的受讓方服務費為計算標準,在意向投資方交納的保證金中扣除前述費用后,掛牌申請人同意將保證金余額劃轉至掛牌申請人的指定賬戶。**、****年8月**日,標的企業(yè)與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訴訟案件二審已判決:(1)成都青白江寶灣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元。(2)成都青白江寶灣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計算方式為:以 ********.**元為基數(shù),從****年5月** 日起,按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3)成都青白江寶灣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防疫措施費用****6.**元。(4)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元范圍內就案涉智慧供應鏈物流園項目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截至****年9月**日,標的企業(yè)已支付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元。**、截至****年9月**日,標的企業(yè)尚欠付轉讓方往來款**8萬元,受讓方應督促標的企業(yè)于完成股權轉讓并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xù)后5個工作日內向轉讓方進行償還。**、西南聯(lián)合產權交易所收到轉受雙方簽署的《產權交易合同》,應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交易憑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