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樂區(qū)城市路燈更新改造提升項目(標段二)監(jiān)理澄清和補充通知(二)
招標項目編號:E******************2
各潛在投標單位:
現就長樂區(qū)城市路燈更新改造提升項目(標段二)監(jiān)理招標文件的有關問題修改如下:
一、 對投標人問題的回復事宜:
問題1:根據閩建綜〔****〕3號關于房屋市政工程相關企業(yè)信用評價有關事項的通知,取消信用評價。
答:本項目不應用福建省工程監(jiān)理企業(yè)信用綜合評價分值。
問題2:其他主要人員要求4人,太多;根據閩建建〔****〕**號-關于進一步簡化房建市政工程施工許可證和竣工驗收備案辦理的通知,****至****0萬的配備4人含總監(jiān)。
答:按招標文件要求執(zhí)行。
二、招標文件的更改和通知事宜:
1.招標文件投標人須知前附表**項中“是否要求投標人遞交投標保證金:不要求”修改為:“是否要求投標人遞交投標保證金:要求”。
2.本項目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在簽訂合同前,中標人應按招標文件投標須知前附表第 ** 項規(guī)定金額和形式向委托人提交履約擔保,履約擔保期限與監(jiān)理服務期相同,履約保證金在監(jiān)理服務期滿后七天內返還。
3.刪除招標文件投標人須知前附表**項中第**條款。
其余按招標文件要求執(zhí)行。當招標文件與澄清和補充通知等在同一內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時,以最后發(fā)出的文件為準。本澄清和補充通知(二)內容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與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標人:福州市長樂區(qū)城市建設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招標代理機構:福建眾億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