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鎮(zhèn)寧布依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鎮(zhèn)寧布依族苗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局決定以掛牌方式出讓1(幅)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F(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掛牌出讓地塊的基本情況和規(guī)劃指標要求:
| 宗地編號(一碼):************** | 宗地總面積:******.**平方米 | 宗地坐落:鎮(zhèn)寧自治縣石材交易中心石博大道西側 | 出讓年限:**年 | |
| 容積率:容積率≤2.0 | 建筑密度(%):建筑密度≤**.0 | 綠化率(%):**.0≤綠化率 | 建筑限高(米):建筑限高≤**.0 | |
| 主要用途:其他商業(yè)服務業(yè)用地 | 土地用途明細 | 用途名稱 | 面積 | 土地級別 |
| 其他商業(yè)服務業(yè)用地 | ******.**平方米 | 三級 | ||
| 區(qū)位:中間區(qū) | 投資強度: | 估價報告?zhèn)浒柑?******5HA**** | 保證金:****.0萬元 | |
| 起始價:****9.0萬元 | 加價幅度:**.0萬元 | 掛牌時間:****年**月**日**時**分 至 ****年**月**日**時**分 | ||
| 現(xiàn)狀土地條件: | ||||
| 備注: | ||||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均可申請參加,申請人允許聯(lián)合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均可申請參加競買,申請人可以單獨申請,也可以聯(lián)合申請。注:(凡違法違規(guī)用地,未接受處理或尚在處理中及欠繳土地出讓金等相關費用、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按規(guī)定按時開工和竣工的、被銀行系統(tǒng)列入“黑名單”的和法律、法規(guī)及政策性文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三、本次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按照價高者得原則確定競得人。
四、本次掛牌出讓的詳細資料和具體要求,見掛牌出讓文件。申請人可于****-**-** 至 ****-**-** 到http://**8.**.**5.7:****/TPBidder/memberLogin獲取掛牌出讓文件。
五、申請人可于****-**-**至****-**-**到安順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向我局提交書面申請。交納競買保證金的截止時間為****-**-** **:**:**。經審核,申請人按規(guī)定交納競買保證金,具備申請條件的,我局將在****-**-** **:**:**前確認其競買資格。
六、本次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活動在安順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各地塊掛牌時間分別為:
**************號地塊:****-**-** **:**:**至****-**-** **:**:**;
七、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一)首次參與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招標投標活動的機構,須先在貴州省公共資源交易統(tǒng)一注冊平臺完成注冊登記,并辦理CA數字證書。自然人參與須知:需電話聯(lián)系交易中心信息部完成入場登記及賬號獲取,再進行網上報名。(信息部電話:********)(二)參加競買者需在報名時繳納保證金****萬元,該保證金在成交后,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成交價的**%轉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后,再轉為土地出讓價款,剩余保證金全部轉為土地出讓價款;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日內需繳納出讓價款的**%,余款在土地出讓合同簽訂后**日內繳清。標的由鎮(zhèn)寧自治縣丁旗街道辦事處負責移交給競得人,移交時間為付清全部價款后**日內。(三)競得人必須按照《規(guī)劃設計通知書》(****鎮(zhèn)自然資源規(guī)條字**號)的規(guī)定要求進行開發(fā)使用。若出讓地塊范圍內涉及基礎設施改造、改建(如光纜、電纜、燃氣管道、溝渠、通訊設備等)由競得人自行負責。(四)出讓地塊范圍內涉及的林地,競得人必須完善好林地占用手續(xù)后方可占用、實施建設,完善林地占用手續(xù)的有關費用由競得人自行負責,林業(yè)局須配合競得人完善好有關林地占用手續(xù)。(五)成交確認后**個工作日內,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競得人必須在土地移交后2個月內開工建設,3年內竣工。若出現(xiàn)土地閑置問題,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第**號令《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八、 聯(lián)系方式與銀行賬戶
聯(lián)系地址:安順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安順市西秀區(qū))鎮(zhèn)寧自治縣便民利民服務中心6樓**4
聯(lián) 系 人:卜倩
聯(lián)系電話:****-********
開戶單位:安順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開戶銀行:貴州銀行安順若飛支行
銀行賬號:****************
鎮(zhèn)寧布依族苗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