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項目編號 | G****5SH******3 |
|---|---|
| 項目名稱 | 湖南國達安全環(huán)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權 |
| 轉讓方名稱 | 中海油安全技術服務有限公司 |
| 轉讓行為批準單位 | 中海油能源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 |
| 轉讓比例 | ** |
| 掛牌價格 | **.5萬元 人民幣 |
| 掛牌期間 | ** |
| 掛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網絡競價 |
| 重要信息披露 | 1、審計報告使用****年專項審計報告;2、標的企業(yè)注冊資本****萬元、實收資本**0萬元,本次交易標的股權對應的認繳出資額**0萬元、實繳出資額**0萬元,后續(xù)出資義務由受讓方承擔。3、轉讓方將根據《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股東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操作指引》,依據項目實施情況,在標的項目最終市場價格產生后通知并征詢其他股東是否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包括但不限于告知如下內容: (1)欲行權的其他股東應在通知要求的時間內向聯交所辦理行權手續(xù),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受讓申請、交納交易保證金、簽訂產權交易合同等; (2)逾期未行權的,視為放棄行權。(如有原股東不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 |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 |
| 與轉讓相關的其他條件 | 1、意向受讓方在充分了解產權標的情況,并在被確認受讓資格后的3個工作日內,按產權轉讓公告的約定交納交易保證金人民幣**萬元到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銀行賬戶,即為意向受讓方在《產權受讓申請書》中對轉讓方作出接受交易條件并以不低于掛牌價格受讓產權標的承諾的確認,成為產權標的的競買人。意向受讓方逾期未交納保證金的,視為放棄受讓資格。交易各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后,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即轉為交易價款的一部分。競買人未被確定為受讓方且不存在違規(guī)違約情形的,其交納的保證金在確定受讓方后3個工作日內全額返還。2、信息發(fā)布期滿,如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其他股東競買人,采用協(xié)議方式轉讓。競買人應當以不低于掛牌價格的價格受讓產權,并按照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的通知要求在規(guī)定時限內通過產權交易系統(tǒng)進行報價,報價高于或等于掛牌價格的,則該報價成為受讓價格。信息發(fā)布期滿,如征集到一個非原股東的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則該競買人經網絡報價后進入征詢原股東環(huán)節(jié)。原股東行權的,該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保證金自原股東行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無息返還;原股東放棄行權的,最高報價方交納的保證金直接轉為轉讓價款的一部分。信息發(fā)布期滿,除未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原股東之外,如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競買人,項目采取網絡競價-多次報價方式確定最高報價方后進入征詢原股東環(huán)節(jié)。其余競買人所交納的保證金在最高報價方被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無息返還。原股東行權的,最高報價方交納的保證金自原股東行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無息返還;原股東放棄行權的,最高報價方交納的保證金直接轉為轉讓價款的一部分。競買人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5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3、為保護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轉讓方在此做出特別提示,如意向受讓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轉讓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為限,在扣除上海聯交所組織交易的相關服務費用后,依法依規(guī)向意向方主張相應的賠償責任,上海聯交所將按照交易保證金相關規(guī)則處理。轉讓方同時承諾,如因轉讓方原因,導致項目無法正常推進或者發(fā)生其他違規(guī)違約行為時,以對競買人設定的承諾條件承擔同等損害賠償責任。(1)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競買人;①產權交易機構通知的規(guī)定時限內,競買人未通過產權交易系統(tǒng)進行有效報價的;②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照有關規(guī)則簽訂《產權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競買人;①在網絡競價中競買人未提交競買文件的;②在網絡競價中各競買人均未有效報價的;③未按照有關規(guī)則簽訂《產權交易合同》的。(3)違反產權交易保證金的有關規(guī)定或其他違規(guī)違約情形的。4、本項目一次性付款。受讓方應當在《產權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除保證金外的剩余產權交易價款一次性支付至產權交易機構指定賬戶。產權交易機構在出具產權交易憑證并經轉讓方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將全部價款劃至轉讓方指定銀行賬戶。5、本項目公告期即為盡職調查期,意向受讓方在本項目公告期間有權利和義務自行對產權交易標的進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讓方通過受讓資格確認并且交納保證金后,即視為已完成對本項目的全部盡職調查,并已詳細閱讀且完全認可本項目所涉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全部披露內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項目產權轉讓公告內容及產權交易標的的現狀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讓方若發(fā)生以不了解產權交易標的的現狀及瑕疵等為由發(fā)生逾期或拒絕簽署《產權交易合同》、拒付交易價款、放棄受讓或退還產權交易標的等情形的,即可視為違約,并按本項目交易條件的有關約定處置其遞交的交易保證金,同時應承擔相應的全部責任和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