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江縣興隆鎮(zhèn)石碑河村 4、5、**社林權流轉項目公告
德陽農交所中江服務中心受中江縣興隆鎮(zhèn)石碑河村股份經濟合作聯(lián)合社委托,擬對中江縣興隆鎮(zhèn)石碑河村4、5、**社林權流轉項目進行公開流轉,現(xiàn)面向社會征集意向流入方,具體事項公告如下:
一、項目概況
(一)項目業(yè)主: 中江縣興隆鎮(zhèn)石碑河村4、5、**社林權流轉項目
(二)項目地址:中江縣興隆鎮(zhèn)石碑河村4、5、**社
(三)項目基本情況:面積**3.**畝
二、流轉方式、金額、期限及支付方式
(一)流轉方式:出租
(二)掛牌價格:**元/畝/年
(三)流轉期限:**年
(四)價款支付:分期付款。
(五)林木轉讓費:每畝**0元,分三期支付。在簽訂合同后**日內,林權流轉受讓方應按每畝**0元支付首期林木轉讓費;在林權流轉合同簽訂后第4個年度支付第二期每畝**0元的林木轉讓費;在林權流轉合同簽訂后第7個年度支付剩余每畝**0元的林木轉讓費。
(六)林地流轉費:每畝 ** 元/年。每六年支付一次。在簽訂合同后**日內,林權流轉受讓方應支付首筆流轉費用。
三、使用要求
林地經營
四、流入方基本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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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項目通過江自然資呈[****]**4號文件“中江縣自然資源局關于國家儲備林建設項目相關事項的請示”以及中江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定事項通知,特別指定四川凱州發(fā)展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為項目流入方。
2.經公司交易信用評價存在不良行為且尚在處理期內的交易主體不得參與項目報名。
五、信息發(fā)布渠道
成都農交所官網:https://www.cdaee.com/
六、報名事項
報名方式:現(xiàn)場報名
報名時間:以掛網時間為準
報名地點:中江縣政務服務中心二號樓3樓5號窗口
報名資料:
1.流入方主體資格證明材料(法人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授權委托書;自然人提供身份證)
2.流入方申請書
3.其它根據項目情況所需提供的資料
七、交易服務費收取
1.以掛牌條件成交,按成交總金額的0.5%向流入方收取。
八、交易方式
1.公開協(xié)商。
九、合同到期后林地附作物處置、歸還、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違約責任及其他未盡事宜由交易雙方在合同中另行約定。
十、項目方聯(lián)系人及聯(lián)系方式
名 稱:成都農交所德陽農村產權交易有限公司
聯(lián) 系 人:袁先生
聯(lián)系電話:**********3
地 址:中江縣政務服務中心二號樓3樓5號窗口
注意:本公告項目信息由流出方提供,意向流入方需自行了解并確認本項目的現(xiàn)狀、瑕疵、缺陷及風險,并自愿承擔由此引發(fā)的一切損失以及不能獲得預期利益的后果。
交易須知
一、交易原則與信息披露
1.成都農交所德陽農村產權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所”)作為交易服務平臺,依據公開、公平、公正及誠實信用的原則,接受各類產權交易項目權利人的委托,并發(fā)布相關交易公告。
2.本所通過官方網站及其他指定渠道披露的項目信息,旨在提供參考,實際交易以項目的現(xiàn)狀、實物及相關法律文件為準。本所不對項目信息做任何形式的承諾或交易建議。
3.意向競買人應自行對項目進行盡職調查,包括但不限于實地踏勘、風險評估等,以充分了解項目的現(xiàn)狀、瑕疵、缺陷及潛在風險,并自愿承擔由此產生的所有責任和后果。
4.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本所名義對項目做出任何承諾,本所對此類行為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二、交易規(guī)則與參與方式
1.意向競買人須遵守本所交易規(guī)則,并在報名前仔細閱讀本須知及相關公告,確認了解并接受交易行為的全部內容及其附帶的風險和責任。
2.交易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處置方案、交易合同等)所涉內容如有不一致,以經審查的處置方案登記表為準,若有歧義,則以權利人的書面解釋為準。
3.成交后,競得人需在規(guī)定時間內簽訂《交易合同》。不得以任何對現(xiàn)狀的異議為由拒絕或延期簽訂合同及支付款項。
三、交易保證金
1.繳納方式:意向參與方須在報名截止時間前,按照公告要求足額繳納交易保證金(以銀行實際到賬時間為準)。非本人賬戶劃轉交易保證金的,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2.退還與沒收:
1.未競得人的交易保證金,在成交公示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原路、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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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得人的交易保證金,在《交易合同》備案后的2個工作日內進行結算,可選擇轉為交易價款、服務費,或原路原款退回。若選擇轉為交易價款或服務費后仍有余額,余額原路退還至競得人賬戶,所有結算操作由本所執(zhí)行。若交易過程中出現(xiàn)違約情況,則依據《成都農交所德陽農村產權有限公司交易資金管理辦法》及相關規(guī)定進行相應處理。
3.不予退還情形:
(1)意向流入方提供材料存在虛假、失實情形的;
(2)意向流入方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公司交易規(guī)則,采取不正當競爭行為,影響公平交易的;
(3)意向流入方違反其在參與交易過程中做出的承諾的;
(4)項目成交后,流入方拒絕簽訂《交易合同》,交易雙方未達成免責協(xié)議,拒絕簽訂合同一方的交易保證金不予退還;
(5)意向流入方存在惡意串通情形的;
(6)意向流入方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后撤回響應文件的;
(7)意向流入方人為原因輸入錯誤價格的;
(8)流入方在簽訂合同時向項目方提出附加條件的;
(9)流入方不按照公告要求繳納履約保證金的;
(**)依據項目公告或法律規(guī)定不予退還保證金的其他情形。
不予退還的交易保證金在扣除本所交易服務費后用于彌補受損方的損失,交易保證金金額不足以彌補項目方、本所或其他相關方損失的,利益受損方可以向有過錯的交易一方進行追償。
四、其他
1.本須知未盡事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及本所交易規(guī)則執(zhí)行。
2.本所保留對交易規(guī)則及須知的最終解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