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項目編號 | S******D************ |
|---|---|
| 項目名稱 | 拉薩市墨竹工卡縣尼瑪江熱鄉(xiāng)樟達村幫浦溝的3棟地上建筑物 |
| 資產類別 | 房產 |
| 轉讓方名稱 | 西藏中金新聯(lián)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
| 轉讓標的所在地區(qū) | 拉薩市 |
| 掛牌價格 | **0萬元 人民幣 |
| 掛牌期間 | ** |
| 掛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網(wǎng)絡競價 |
| 轉讓說明事項 | 1.意向受讓方應在信息披露期滿日北京時間**:**之前(以到賬時間為準)交納交易保證金人民幣**萬元至北京產權交易所指定賬戶。 2.本項目信息披露期滿,如征集到一家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則采取協(xié)議轉讓方式成交。本項目信息披露期滿,如征集到兩家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則采取網(wǎng)絡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 3.本項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為盡職調查期,意向受讓方在本項目信息披露公告期間有權利和義務自行對標的資產進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讓方提交受讓申請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即視為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本項目信息披露公告內容及標的資產的現(xiàn)狀及瑕疵,已完成對本項目的盡職調查。如發(fā)生意向受讓方以不了解標的資產現(xiàn)狀及瑕疵等為由逾期或拒絕簽訂實物資產交易合同、拒絕支付交易價款、放棄受讓或退還標的資產等情形的,即為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轉讓方有權按本項目信息披露公告的約定扣除違約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或等額交易價款,并將標的資產重新進行信息披露。 4.意向受讓方在提交受讓申請時,須對相關事項進行承諾: (1)本方承諾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的內容并承擔全部或有風險,自遞交意向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后,即視為已對轉讓標的資產完成現(xiàn)場踏勘,了解并接受轉讓標的全部現(xiàn)狀及瑕疵,對轉讓標的相關交易風險充分知悉,本方成為受讓方后若發(fā)生以不了解轉讓標的的現(xiàn)狀及瑕疵等為由發(fā)生逾期或拒絕簽署《實物資產交易合同》、拒付交易價款、放棄受讓或退還產權轉讓標的、逾期遞交房產權屬變更資料等情形的,即可視為違約行為,應承擔相關的全部經(jīng)濟責任與風險,轉讓方有權按本項目交易條件的有關約定扣除其繳納的交易保證金或等額交易價款,并將轉讓標的重新掛牌。 (2)本方已知悉本項目標的物現(xiàn)建設于礦山的國有建設用地之上,并于****年4月取得縣國土資源局的批準,但建筑性質屬于臨時建筑或永久建筑尚未明確,若用地為臨時用地,建筑為臨時建筑則需與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補充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且本項目標的物可能存在無法辦理不動產產權登記的風險。 (3)本方同意在被確定為受讓方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訂《實物資產交易合同》,并在《實物資產交易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交易保證金以外的剩余轉讓價款匯入北交所指定結算賬戶。 (4)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實物資產交易憑證后3個工作日內將全部轉讓價款劃轉至轉讓方指定銀行賬戶。 (5)本次標的資產交易所涉及的其他稅費按屆時有效的國家稅法規(guī)定由轉、受雙方各自按規(guī)定繳納,國家政策未明確承擔方的費用由受讓方承擔。 5、本項目受讓方自《實物資產交易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北交所交納基礎服務費,基礎服務費按照成交金額的2%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