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項目編號 | S******D************ |
|---|---|
| 項目名稱 | 北京市地鐵運營有限公司通信信號分公司處置受托報廢資產(第五批次) |
| 資產類別 | 其他資產 |
| 轉讓方名稱 | 北京市地鐵運營有限公司通信信號分公司 |
| 轉讓標的所在地區(qū) | |
| 掛牌價格 | 2.**萬元 人民幣 |
| 掛牌期間 | 5 |
| 掛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其他 |
| 轉讓說明事項 | 1、意向受讓方應在成為受讓方后**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署《實物資產交易合同》,并于合同生效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價款(已經支付的交易保證金可轉為成交價款的一部分)及交易服務費至北京產權交易所指定賬戶(以到賬時間為準)。 2、意向受讓方在遞交受讓申請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即視為已對本項目標的資產的充分了解,并視為承諾自身已具備為完成本項目標的資產的存儲、拆運的能力,自愿接受轉讓標的的全部現(xiàn)狀及瑕疵,并自愿承擔除因轉讓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風險,成為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及資產質量、數(shù)量方面的瑕疵等為由退還標的物或拒付價款,否則將視為違約。 3、受讓方簽署《實物資產交易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須向轉讓方指定賬戶支付清運保證金1萬元。待清運完畢并經轉讓方驗收合格后**個工作日內向轉讓方提出申請無息原路退還。 4、受讓方未按約定時間支付成交價款、交易服務費的,轉讓方有權終結本項目交易,受讓方已支付的交易保證金將被扣除并先行支付交易服務費,剩余部分作為對轉讓方的賠償金,轉讓方有權另行處置標的資產。 5、受讓方應于付清全部款項后**個工作日內憑有效身份證明及《實物資產交易合同》與轉讓方進行標的資產的確認、交接工作,簽署《實物資產交接清運協(xié)議》和《資產移交確認書》,《資產移交確認書》 簽署后標的資產的所有權及風險轉移至受讓方,轉讓方不負責保管及其他責任。 6、受讓方應于簽署《資產移交確認書》后**個自然日內將全部資產清運完畢。受讓方未按轉讓方要求清運完畢的,轉讓方有權將標的資產移出原有場地另行存放,運輸及存放費用由受讓方承擔。 7、受讓方應自行拆除、運輸標的資產,所產生的費用由受讓方承擔。如因受讓方原因造成轉讓方、受讓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的,由受讓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標的資產拆除、運輸過程中,受讓方應遵守轉讓方及存放地的規(guī)章、制度,服從轉讓方及存放地的管理,按轉讓方清運時限要求完成標的資產的清運。清運時由受讓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環(huán)保等事故由受讓方負責。受讓方在清運過程中不得破壞存放地墻體、路面和周圍設備設施。受讓方在標的資產清運完畢后,要求達到場平地凈。 8、如受讓方違約,北交所及轉讓方有權扣除其所繳納的全部交易保證金或與交易保證金同等金額的轉讓價款,作為對相關方的補償,并無需經過受讓方書面同意,將轉讓標的重新掛牌處置,轉讓方和北交所有權再次組織本項目的交易活動,再次成交的成交價如低于原成交價,則差額部分由受讓方補足。 9、本項目以資產現(xiàn)狀轉讓,本項目所涉及的資產評估報告所載內容僅為轉讓底價的作價依據(jù),不作為本項目的交割依據(jù)。 **、本項目意向受讓方提交受讓申請時需電簽《承諾函》(詳見附件《承諾函》)。 **、本項目受讓方按照成交金額的5%交納交易服務費。 |